邀请外国人来华短期访问所需材料和注意事项

 一、基础材料

 1.邀请单位请示文件(内容包括:被邀请人国籍、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护照号码、职业、来华来陕事由、拟入境时间、在华停留期限、拟申请签证类型、境外签证申请地点、在华生活及医疗费用承担、邀请单位英文名称、邀请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2.邀请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公函(邀请单位所在辖区)

 3.邀请情况简介(内容包括邀请单位基本情况、邀请单位与受邀人之间的往来和业务关系、此次邀请主要任务或涉及项目情况)

 4.被邀请人来华访问日程(具体到日),须加盖邀请单位公章。

 5.被邀请人护照复印件以及以往来华“F”或“M”签证页复印件

 6.被邀请人来华期间入住酒店订单,须加盖邀请单位公章

 7.被邀请人所在工作单位的任职说明书(复印件)或在职证明,须加盖被邀请人单位公章和法人签名。

 8.被邀请人居住国开具的无犯罪证明,须经过公证和我驻当地使领馆领事认证。

 9.被邀请人如需在其国籍国以外国家申办来华签证,须提供居住国的居留(居住)证件复印件或其他紧急情况的证明文件。相关文件、证明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国内资质公司翻译,加盖翻译公司公章,且附上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翻译员签字)。

 10.邀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邀请单位公章,首次邀请外国人来华提供原件备查。

 11.邀请单位纳税记录,须加盖单位公章。

 12.邀请单位保证书(制式)。

 二、按签证类别须另外提供的补充材料

 (一)访问类签证(F类)

 来华从事交流访问、考察调研等活动的,邀请单位须提供能证明中外双方真实关系的文件,如会议通知、政府主管部门批文、官方活动安排通知、上一级政府部门关于此次访问的批复、项目交流合作协议的往来文件、信函等。

 (二)商贸类签证(M类)

 邀请企业须提供能证明中外方真实业务关系的文件,具体包括:

 1.有关业务的往来文件、信函邮件记录。

 2.近期相关经营活动证明,如购销合同复印件(须有双方签字、盖章)、交易报关单复印件、海关出口提单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涉外收入申报单》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复印件以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3.邀请企业不具备进出口经营权、报关资质,由具备资质的企业代办进出口业务的,须提供双方代理协议复印件和双方资金往来证明的银行流水凭证复印件,以及代理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书》复印件。

 三、受理流程和办理时间

 1.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签发,并电话通知领取。须补交和退还材料的,工作日按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凡不按要求提供材料或材料不齐且规定时间内没有补齐的,将视为无法确认邀请事由的真实性而拒发。

 3.不接受中介机构代办。

 四、特别提醒

 1.所提交的材料复印件均须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2.凡外文材料均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加盖公章。

 3.外籍人员是否需要办理申请的,请事先咨询签证颁发部门(我驻当地使领馆)。

 4.为避免无效申请及影响签证获批,建议邀请单位在被邀请人拟入境日期前至少15个工作日提交申请。

 5.根据外交部通知,自2018年4月16日起,《被授权单位确认函》正式更名为《邀请核实单》,其用途不变,仍为外国人申请来华签证的辅助材料之一,本事项是对邀请行为进行核实,不属于行政许可或行政审批。颁发签证的决定权在中国驻外使领馆,有关签证问题,请直接咨询中国驻当地使领馆。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停止邀请单位《邀请核实单》申请资格,并视情将有关问题线索转交公安等部门依法处理:

 (1)被邀请人入境后有违法行为;

 (2)邀请单位存在买卖《邀请核实单》事实;

 (3)邀请单位提供虚假材料;

 (4)邀请单位人员违规为其他单位代办《邀请核实单》;

 (5)被邀请人来华所从事的活动与原申请签证目的不符。

 7.此项业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附件:

外国人入出境信息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