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来西安定居

一、华侨认定及适用范围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经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十八个月,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五年以上(含五年)合法居住资格,五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三十个月,视为华侨。

二、申请条件

(一)华侨回国定居,拟定居地为原西安户籍注销地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已在国内连续居住三年,且累计居住不少于十八个月;

2.有稳定生活保障;

3.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拟定居地为非西安户籍注销地的华侨,除符合第一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科技奖获得者等国家认可的高级人才;

2.国家项目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3.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4.为西安企业引进三百万美元以上资金的人员;

5.为陕西省西安市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人员。

(三)在国外出生、并在我市工作、居住、生活的华侨,应符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四)拟定居地在西安农村的华侨,应事先征得村(居)委会同意。

三、申请材料

(一)拟定居地为原西安户籍注销地的华侨提出申请,应提交下列材料:

1.提交申请人按“样表”填写的《华侨来陕定居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到西安市外侨办侨政处当面填写《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3. 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二张(规格为48x33mm);

4. 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及复印件;

   5. 出入境记录(申请人可向西安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五年内的出入境记录信息证明);

6. 经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公证的华侨在国外长期或永久居留证件。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的,可提供其他可以证明其居留事实的材料和与受理条件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华侨身份证明证件可到具备陕西省翻译协会资质的西安欧亚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翻译。

7. 西安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和复印件;

8. 稳定的经济生活保障证明和复印件(养老退休金证明、工资待遇证明、用工合同或其他合法收入证明);

9.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复印件(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和发票、租赁房屋合同、单位房管部门房屋分配证明等)。

(二)拟定居地为非西安户籍注销地的华侨,除应当提交上述必要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第三条第二款所规定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拟定居地在西安农村的华侨,还应提交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接收证明。

(四)华侨来我市定居应当由华侨本人提出申请。确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亲属提出申请。亲属代为提出申请回国定居的,还应当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和委托书。

(五)我办认为确有必要出具的其他材料。

以上申请人所提供文本均为一式三份。

四、办理程序及时限

受理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我办将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政策规定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函告市公安局征求意见,我办在收到市公安局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省政府侨务办公室审批。

办理处室:西安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侨政处

地    址:西安市凤城8路109号5号楼419室    

咨询电话:029-86787889

附件:1.《华侨来陕定居申请表》

      2.《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



相关附件:

华侨来陕定居申请表

自愿放弃国外居留资格声明书